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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电梯使用、维护保养
汕头电梯使用、维护保养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3-07-21 02-34-18

汕头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自行管理,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使用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单位变更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标志;

  (四)保持电梯紧急照明装置有效运行,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五)组织电梯日常检查,保持电梯机房、轿厢环境卫生整洁,保持底坑干燥;

  (六)委托并监督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七)引导安全、正确乘用电梯,制止危险乘用行为和损坏电梯的行为;

  (八)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用电梯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九)停用电梯的,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发生困人故障时,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和救援配合工作;

  (十一)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相关标识、标志;

  (十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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