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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电梯噪音扰民.如何处置维保
普宁电梯噪音扰民.如何处置维保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3-07-20 04-38-32

近年来,越来越多高层住宅的配套设施比如普宁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在运行中会产生的噪声打破这种“宁静”,导致部分住户环境权益受损,引发的环境噪声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


近日,市民因商品房的电梯噪声干扰其正常生活,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开发商采取有效隔音措施降噪,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住宅电梯产生的噪声导致业主室内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构成噪声污染侵权。


该案的判决,不仅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承担消除住宅噪声污染的社会责任,也维护了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合法权益。


检测噪音超过标准 多次协调未能成功


在多方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市民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内噪声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房屋内客厅、主卧、次卧在电梯运行时噪声均已超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最高限值标准。此后,李凯德向房地产公司提交该份检测报告,但其仍未作出整改,于是他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噪声污染构成侵权 限期整改隔声降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应对与电梯有关的事宜进行合理的设计、选购、安装等,有义务对电梯相关设施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以保证电梯在运行中产生的噪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不对住宅中的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为了防止电梯噪声和振动干扰居室环境、影响睡眠休息,作为开发商应该在住宅设计中要尽可能使电梯井远离居住空间。


不得不紧邻居民起居室(厅)布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例如选用低噪声电梯、提高电梯井壁的隔声性能、在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振装置、将电梯井与起居室在结构上隔离等。


现检测报告表明,所购买的房屋客厅和主卧、次卧夜间在电梯运行时的噪声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且原告对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损害结果完成了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该房地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电梯已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以及对本案的噪声超标存在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电梯噪声给市民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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