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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电梯电梯安全条例相关
普宁电梯电梯安全条例相关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3-07-21 02-35-50

为了加强普宁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特种设备。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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