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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超市电梯未检验被罚款
汕头一超市电梯未检验被罚款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0-07-19 05-23-16

有群众反映有公共场所的汕头电梯存在未经检验运营的情况,有重大安全隐患。发现超市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规定于2020年2月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认为该大型超市违法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调查,相关行政单位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有监督职责,对于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


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该行政单位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管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况。检察机关认为,电梯属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


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电梯应定期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尤其是社会公共场所人流密集,如若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必然会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相关单位作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单位未进行电梯检验而继续使用电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专门部署、提出要求,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当天,该部门分管领导马上带队,对超市进行调查,对该超市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督促其及时进行了电梯安全检验。


同时,相关单位以此案例为警示,举一反三,组织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对全区特种设备运营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电梯运营单位对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诉前检察建议提出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法治宣传力度、引入物联网技术等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水平的工作措施。


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办理,依法督促了行政机关对全区特种设备安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为全市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在法律规定领域之外探索实施公益诉讼带来了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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