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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个问题,吊销汕头电梯制造许可
出现这个问题,吊销汕头电梯制造许可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3-09-19 02-40-12

经查,某公司在人员、设备、质保体系等方面均不具备汕头电梯生产条件,且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等现场监督检查材料;


  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大市监特令[2021]特第1201号、1202号)。


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市监特处告〔2022〕7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吊销XX电梯有限公司编号为TS2310724—202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风行莱茵电梯有限公司新的许可申请。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我局;逾期未收到,我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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