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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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电梯资讯:经查,当事人在公司自营公司网站上宣传“采用专利的软启动技术”,但未取得软启动技术专利权。以上内容,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15日停止并删除“采用专利的软启动技术”的宣传。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使用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万(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某网站介绍当事人家用电梯产品的相关信息等。将该网站对外进行投放,并在上述网站的“产品介绍”栏目下:对一款名为“座椅电梯”产品的宣传中使用“最先进的生产工艺”的宣传用语;对另一款名为“Supra 无障碍升降平台”的产品宣传中使用“最先进的技术”的宣传用语。另在公司介绍一栏中使用“唯一专业制造家用电梯的国际品牌”的宣传语,该内容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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