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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检验的汕头电梯被罚!
使用未经检验的汕头电梯被罚!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3-07-13 07-03-55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汕头电梯公司使用了未经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5万元。


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事实成立,该局的罚款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了该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将原来使用的超期未检电梯予以拆除并安装了新电梯。


经市中院主持调解,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处罚金额调整为12万元,双方遂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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