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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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乘坐普宁电梯时,因二被告疏于对电梯进行管理,导致电梯失灵坠落,致使张某受伤。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0000元。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其对涉案电梯并无任何管理、维护义务,对涉案电梯负有管理、维修养护义务的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不是造成张某损伤的侵权行为人。
某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某物业管理公司已在2019年4月1日就电梯维保事宜与某维保公司签订电梯维保服务协议,电梯的维保事宜由该公司负责,本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居住某小区内,已经交付使用多年。某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单位,2019年4月1日与某维保公司签订《**楼盘一期电梯工程维保服务协议》,涉案电梯由某维保公司定期检验、保养。
2019年11月22日7点13分,张某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失灵从24楼坠落到23楼,致使张某受伤。张某告知了某物业管理公司,并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其中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住院及就诊天数共计51天。
双方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张某诉至法院。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张某垫付的费用为:医疗费2761.11元、护具费191.8元、交通费96.1元,支付鉴定费2080元,材料费100元,以上共计5229.01元。
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申请司法鉴定;某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对张某伤情与本案涉及的电梯事故的关联性以及张某用药的合理性进行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误工期限,建议以就诊日数及住院实际发生日数计算;被鉴定人张某护理期限,建议以住院实际发生日数计算,住院期间2人护理;被鉴定人张某临床症状与体征是损伤与退行性变(骨质增生)同等作用所致;被鉴定人张某治疗符合医疗常规及被鉴定人实际病情需要,系合理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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