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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家用别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超过2个小时即为一般事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这纯粹是为强调特种设备的重要性而订制的条款,似乎很难让人信服。
什么是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仅从这个定义来讲,电梯困人未造成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就不应该算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第一项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等级规定:
一般事故
一次造成1-2人死亡;
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这两个规定说明:
事故的定性是以“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的;
一般事故明确描述为三条:(1)一次造成1-2人死亡;(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而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超过两个小时即为一般事故,只能说明当初制定这个条例时主导者想当然的成份居多;从另个角度讲我国的法规体系不科学,统一性、严谨性欠缺。建立科学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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