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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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最早一批使用普宁电梯的楼宇正在逐步步入“30岁”高龄,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电梯事故的频发。
每有事故发生,追责追赔往往面临这样的困境——会造成电梯事故的链条很长,有电梯制造者、安装改造修理者、维护保养者、检验部门等,它们似乎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上又都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
明确生产者、维护保养者、使用管理者等责任主体的责任,特别是明确使用管理人的首负责任,建立清晰完善的责任链条.
此外,还建立了安全评估制度、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等责任机制,将有效解决电梯的设备责任主体不清,设备隐患长期存在以及发生事故无从追究的问题。
不过,针对管理人先行赔付这一争议较大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使用管理者先行赔付垫付被从草案稿中“拿下”,首负责任不再涉及赔付或垫付,只涉及安全管理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条例明确:“使用管理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电梯投入使用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有专家指出,之前在实际操作上,电梯的使用登记环节还不是很明确。开始时是建设单位、后来可能是产权单位,也可能是承租单位,在谁登记谁负责的情况下,电梯的使用管理人就很容易找到,有利于监督机构明确执法主体。
为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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