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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电梯定期检验的“届满前一个月”和“及时申报”的理解。
《特设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应当如何理解上述“届满前一个月”和“及时申报”的具体要求?下述理解哪个正确?
使用单位应在届满前一个月的当天报检,过早则检验机构可以不受理(例如提前12个月,在上次定检合格后就约下年度定检并缴清费用);过晚则属于不及时,违法。
使用单位应在届满前一个月的当天至有效期到期日之间的一个月之内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这是企业通常的做法),但应预留合适的检验时间,防止出现过期违法使用情况(事实上往往会出现逾期使用的情况)。
使用单位在本年度定期检验合格后,至下次检验日期到期前一个月之内的任意时间提出申请;如果报检时间小于一个月,则视为“不及时”违法,应按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目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短的为一年,长的为4年甚至6年。而定检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有的写到年月日,有的仅写年月。建议统一到年月。以便于基层监管及执法。
如果统一到年月,则上述法条更易于理解和执行。例如:下次检验日期是9月,则使用单位必须在8月报检,日常监察中发现企业在9月还未报检,则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时间应短,如5天,避免出现超期使用情况),到期复查,发现逾期未报检且设备仍在用的,直接按八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对于目前下次检验日期具体到年月日的,按照到期时间为年月理解执行。例如9月3日到期,应在8月报检,在9月份不视为超期使用。
届满前一个月。主要是确保检验工作、检验整改、复检工作,以及出具报告和证书的时间能够满足使用单位的使用时间能够延续,具体执法问题请咨询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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