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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对揭阳电梯的影响
《住宅设计规范》对揭阳电梯的影响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0-01-13 04-14-50

原文: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揭阳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修改为:6.4.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

本条主要修改内容是将原来设置电梯的层数要求,从“七层及七层以上”改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并且将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要求,从“超过16m时”改为“超过10m时”。


本条修改的主要背景和理由如下:

一、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增速加快,住宅的电梯配置标准太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有许多省市根据当地普通住宅的适老性要求,在地方标准中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全面提高相关国家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我国1954年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楼板面高出地平线17公尺时,应有电梯设备”。但是,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由于降低了标准,并且执行不力,很多城市大量出现七层、八层甚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些住宅给城市居住生活带来的不便十分严重。1999年《住宅设计规范》重申“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2000年,本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并且不断加大执行力度。2005年以来,不但未发现七层以上不设电梯的住宅,反而越来越多的四~六住宅也设置了电梯。目前,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三、按照传统的住宅技术经济指标测算,电梯占住宅的土建成本比例偏高。随着住宅整体设备配套水平的提升以及住宅性能质量的全面提高,住宅总体价格提高的同时,电梯占住宅售价的比例相对减少,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建设标准适应市场需求的合理定位。

四、适当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可以有效引导住宅设计新的方向。从我国住宅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住宅设计的重要原则是土地集约化利用。提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设置电梯,不等于鼓励大量建设四~六层的住宅。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执行的标准是“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那期间,七~九层设置电梯住宅是极少的。因此,本条规范修订的目的应明确为,严格限制建设四层及以上不设电梯的住宅。


原文: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修改为: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应符合以下建筑设计参数:

1、井道净尺寸≥2.20mX2.20m;

2、轿厢短边净尺寸≥1.50m,长边净尺寸≥1.60m;

3、电梯门净宽≥0.90m;

4、削角担架最小尺寸值为:1.80m X 0.45m;

5、侯梯厅深度≥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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