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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电梯致人损害,责任谁承担?
揭阳电梯致人损害,责任谁承担?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19-09-08 11-22-03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可知,揭阳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揭阳电梯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妥善维护义务的所有权人、管理人,责任主体也就是物业管理公司,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定的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或房屋设备检测检验所以及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鉴定后,鉴定结果表明物业公司并没有过错,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揭阳电梯质量指标不合格所致,那责任谁来承担呢?
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揭阳电梯制造商、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一旦揭阳电梯发生损害业主人身、财产权益事故的,物业公司往往成为诉请赔偿责任的相对方。
若事后查明,事故原因系揭阳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物业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揭阳电梯生产商等相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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