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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电梯部件报废标准实施
惠州电梯部件报废标准实施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19-05-10 02-48-39

惠州电梯报废标准主要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惠州电梯、液压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以及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液压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这个标准执行。


标准不适用于杂物惠州电梯


特殊情况(如适用于残障人员、火灾情况、潜在的爆炸环境、极端的气候条件、地震情况或运输危险物品等)使用的惠州电梯,除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按照相应标准的附加要求确定报废技术条件。


标准规定了“惠州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紧急救援装置、井道安全门和活板门、驱动主机、轿厢、层门和轿门、电气控制装置”等13项对电梯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标准明确,将机械损伤(如开裂、变形)、非正常磨损、锈蚀、材料老化、电气故障、电气元件破损等6种影响安全运行的失效或潜在失效模式作为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为存在风险隐患需要报废部件提供了技术依据。通过对存在失效或潜在失效风险的主要部件进行报废来推进惠州电梯整机的更新改造,有利于提高惠州电梯设备的运行安全和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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