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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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单位违反惠州电梯安全所将受到的法律责任如下所示: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1.接到举报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2.发现在用惠州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处理的;
3.妨碍惠州电梯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4.发现危害惠州电梯安全的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惠州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1.设置技术障碍,影响惠州电梯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惠州电梯改造单位完成电梯改造后未按照规定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标明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1.伪造惠州电梯使用标志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2.惠州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视频监控设施未有效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安全管理人员未规范保管厅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昌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未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未委托惠州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未与昌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重新启用或者移装惠州电梯未进行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
1.未将结转滚存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的;
2.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费使用情况的;
3.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的;
4.未对惠州电梯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或者未将投保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5.未将签订的惠州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为违规使用或藐视惠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所受到的法律责任,昌宏电梯望从事电梯行业相关者务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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