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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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使用的普宁电梯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定期检验,维保单位在电梯超期后,继续对该电梯进行维保,且未向监察部门报告,在处罚使用单位的同时,是否应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处罚?
理由:电梯维保单位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十一项:“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要求,违反了《特设法》第第十五条第二款,依据第八十八条处罚。
特设局的回复为:应根据《特设法》第八十四条,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其中,并没有提到要对电梯维保公司进行处罚。特设局的此条回复比较言简意赅,编者谈谈自己的理解,若有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特设法》适用于电梯维保公司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简称《特设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可见,不仅是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公司也在《特设法》的约束之下。
《特设法》对于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使用单位如何进行处罚?
《特设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与之对应,若违反这一条规定,将根据《特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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