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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一电梯未提前报检致超期被查
普宁一电梯未提前报检致超期被查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1-10-02 01-27-16

根据《普宁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43页注B-3的规定: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在检查中遇到电梯使用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显示为11月10日到期,使用单位于11月20日报检,我们于12月初检查,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对方电梯仍在使用,已构成超期未检,能否进行立案查处?


对方使用单位认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电梯应该于xx月xx日到期,在到期前已经报检,但是检验单位没来检验,不构成超期未检。


认为使用单位第一没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报检,第二在xx月份仍在使用超期未检设备,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立案查处,请问是否合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如发现涉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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