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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电梯修好,结算却被赖账了,怎么判?
揭阳电梯修好,结算却被赖账了,怎么判?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1-08-04 12-07-21

某小区内揭阳电梯出现故障,就委托某电梯公司进行维修。业委会与电梯公司签订了《电梯开工维修合同》,约定由电梯公司更换一台电梯曳引轮曳引钢丝绳,报价为2万。合同里提出,此报价为预算价格,最终以审定的结算书为准。


  此报价为包工包料工程,待施工完毕使用正常,支付全款。合同签订后,电梯公司对曳引轮曳引钢丝绳予以了更换,经双方共同确认,电梯已正常使用。后来电梯安装维保技术协会出具电梯维修、改造项目及结算审定表,并经专家现场勘察,结算中涉及项目全部更换。


  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此次工程审批的人工费4千元,结算审定金额为1万七千元。付钱的时候,业委会开始无能为力了,双方法庭上见。某业委会提出,电梯公司承揽的是某小区,应由公司递交验收资料,向小区办及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款项。业委会作为配合启动维修基金的单位,在审批款项方面无权限,公司要求支付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业委会不是适格被告。电梯公司则提出,业委会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事实上,最高院有相关复函,明确业主委员会属于适格民事主体。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电梯公司的请求,二审法院还特别强调指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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