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潮州电梯安全:乘坐公共扶梯摔倒受伤

栏目分类
联系我们

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免费热线:4006-555-890

手  机:13902759563

电  话:0663-2863608

传  真:0663-2863608

E-mail:1425372084@qq.com

地  址:普宁市广达路怡景家园北栋1梯

潮州电梯安全:乘坐公共扶梯摔倒受伤
潮州电梯安全:乘坐公共扶梯摔倒受伤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1-08-04 12-06-12

随着科技发展,潮州电梯越来越普及,由于基数变大,乘坐电梯事故也偶有发生,特别是在乘坐公共场所的自动扶梯时摔倒受伤,如何来划分责任呢?近日,某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乘坐超市自动扶梯时滑倒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事发当天下雨,原告乘坐超市一层至负一层自上往下运行的自动扶梯时有走动行为,在走动过程中滑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三踝骨折,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被告在事发时设置有温馨提示标示牌,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其根据天气情况,对存在坡度、且由上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采取了铺设吸水垫等特别的防护措施,防止消费者滑倒,与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伤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自动扶梯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事发时原告在看到了被告设置的上述温馨提示标示牌的情况下,乘坐自动扶梯时有走动的行为,且有未扶住自动扶梯扶手的行为,对其滑倒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原告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科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作为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特殊的天气或者人流较多的节假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例如:为顾客提供鞋套、雨伞保护套等小物,放置雨水漏入扶梯,造成安全隐患;及时在显眼处放置安全标示牌,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定期对扶梯做维护保养,出现问题及时整修。


  作为乘客,在购物、消费的同时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尤其在使用自动扶梯、电梯及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时应当注意安全,切勿做出拖带大件或超重物品、倚靠侧板、乱扔垃圾、逆行玩耍等危险行为。


潮州电梯安全检查、电梯维修保养就选昌宏电梯公司。

普宁市昌宏电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6121330号    地址:普宁市广达路怡景家园北栋1梯  电脑版 | 手机版

网址:  免费热线:4006-555-890  手  机:13902759563  电  话:0663-286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