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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电梯安全知识分享,相关案例:电梯滑梯伤12人 法院判物业赔偿
大厦6号电梯发生滑梯事故。曾有媒体报道称,乘梯人员从27楼上电梯,电梯随后突发故障下落至1楼,有12人不同程度受伤。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文件称:经初步调查,电梯工作制动器制动力不足是导致电梯超速的直接原因。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分别获得两千余元至一万余元不等的赔偿。
事发当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一名伤者表示,12人均在27楼上的电梯,“可能过了几层,没等大家反应过来,电梯就掉了下去,眨眼就坠到1楼”。
4名伤势较重的伤者将沈阳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提出赔偿。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大厦管理部门,应对其管理的包括电梯在内各种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尽到义务造成12个人员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因原告的伤情未构成残疾,且其未提供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故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依据
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电梯事故由原告先行支付的赔偿款103938.28元的90%,合计93544.4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电梯安装维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电梯事故伤者的经济损失30186.3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逾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9元,由被告承担100元,原告自担2039元,公告费800元,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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