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昌宏电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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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保维护保养项目不全、半月保超期限、揭阳电梯维保记录日期与实际维保日期不符、维护保养人员签字与实际维保人员不符……市场监管局开展的电梯维保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辖区一家维保公司的多种违规维保行为,在执法人员认真细致的检查中被一一发现,立案查处。
近年来,异响、困人、报警器失灵、超期未检验等电梯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大市民关注。而电梯的维保质量直接关系安全运行水平。一直以来由于电梯维保专业性较强,往往存在检查难、取证难、处罚难等问题。在此次电梯维保执法检查行动中,执法人员以“攻山头”为目标,坚决啃下维保执法的“硬骨头”。在案件分析会上,执法人员以此次查办案件为例,总结出维保执法四条经验:
一是重细节,查验人员资质。作为特种设备,电梯维保作业必须保证两名持证人员共同上岗。此次案例中,涉案公司在维保记录上签字的两人为持证人员,但细心的执法人员通过比对操作证件与视频影像发现,实际维保的两名人员与签字人员不符。
二是调监控,还原维保过程。对照维保记录,执法人员调取涉案公司半月维保登记当天24小时监控视频,未发现维保人员作业视频记录。同时对电梯管理单位和维保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半月维保超期、半月维保记录造假两项违规行为。
三是查规范,比对作业项目。在后续调查中,面对涉案公司负责人“超期时间不长”“维保质量没问题”“行业潜规则”等种种理由,及消极配合的态度,执法人员秉持负责任和办铁案的原则,调取其超期后的维保监控视频,对照国家总局颁布的《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又发现其半月维保项目不全的问题,最终该公司负责人辩无可辩,转变态度,配合调查。
四是严处罚,倒逼责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维保单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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