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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潮州电梯,物业被罚
使用不合格潮州电梯,物业被罚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0-06-29 02-04-33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小区B栋、D栋两台潮州电梯的使用标志不符合规定。


经查阅,该小区在用22台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结果均为不合格。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该小区内22台电梯的使用单位,前述电梯在2017年11月3日、2018年11月26日、2019年10月18日经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后,均为不合格,但仍继续使用。


当事人使用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对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市监提醒,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大市民发现电梯逾期未检现象,可以及时向物业提醒及向当地的市场监督部门进行反映。


【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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