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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汕头电梯费用需业主自筹
既有住宅加装汕头电梯费用需业主自筹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0-03-30 12-51-01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汕头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加装电梯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需相关业主自筹,建设费用可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住建厅明确,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及电梯相关标准规定前提下,可以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产权人作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

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的全体业主;

以整幢楼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全体业主;

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地价款,并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体业主首先要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代理人委托等进行充分协商,依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同时,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后才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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